藏头诗‖幸有心期当小暑·葛衣纱帽望回车
2023-07-07 09:32:52
更新时间:2025-01-06 19:01:15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环节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求是合理的。这一原则是举证责任的最典型概括。
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等。
对于书证,应当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原件确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对于物证,一般应提供原物。
对于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应当提供原件。
视听资料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举证顺序可以是证人作证、出示物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宣读书证。但这不是固定的举证顺序,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来安排。
可以采取一罪名一举证,一罪行一举证、一事实一举证的原则。
公诉人可以通过出示证据材料的方式进行举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诉人可以通过对被告人或辩护人提问的方式进行质证,以进一步证实其指控。在质证时,应注意问题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并遵守法庭的程序规定。
公诉人在举证中应根据案情结合辩护规律确定举证的重点和非重点,控制好快慢、轻重节奏,确保重点问题的举证。举证有力是体现庭审指控效果的最直接方式。
举证应突出重点,即案件控辩争议焦点问题。公诉人应在审查起诉期间了解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从而确定举证重点。
举证要精练,不是体现在“量”上,而是要确实充分。侦查机关为固定证据,可能会制作多份相同内容的证据,举证时应进行选择,并宣读言词证据原文的节录部分,略去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内容。
通过以上步骤和原则,可以有效地进行举证,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法庭审理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