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头诗‖幸有心期当小暑·葛衣纱帽望回车
2023-07-07 09:32:52
更新时间:2025-01-11 03:19:21
拒绝证明是一种 法定证明,用于证明持票人已经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了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行为,但最终没有获得付款或承兑。这种证明是由法定机关制作的,具有法律地位和证明效力。拒绝证明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用以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但被拒绝的事实。
用以证明持票人提示付款但被拒绝的事实。
在票据因不获见票而遭退票时作成的证书。
在票据因不获参加承兑而遭退票时作成的证书。
在票据因不获交还原本而遭退票时作成的证书。
拒绝证明的主要作用是:
证明持票人已经依法行使了票据权利。
持票人可以据此行使追索权,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追讨欠款。
拒绝证明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必要条件之一,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拒绝证明。
在制作拒绝证明时,必须由有权制作的机关进行,如公证机关、法院或邮政员等,并且拒绝证明一经制作,其效力不因当事人的否认而失效,除非有相当证据证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