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头诗‖幸有心期当小暑·葛衣纱帽望回车
2023-07-07 09:32:52
更新时间:2025-01-10 02:54:28
复员兵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复员军人可以办理定期定量补助,具体标准根据入伍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1942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复员军人每年可获得5300元,1945年9月2日前入伍的每年可获得4920元,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每年可获得4070元。
复员军人可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惠,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此外,他们还可以获得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
镇(乡)政府会为复员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并在“八一”和春节期间进行走访慰问。因病住院时,镇(乡)会组织人员看望慰问。
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具体标准根据军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工资;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工资。
安家补助费也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工资;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工资。
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工资。
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具体金额根据服役年限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
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此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复员军人在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等方面享有优先权。例如,复员军人未工作且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保障复员军人的基本生活,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并在就业、医疗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优惠。具体的优惠政策和补助标准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调整,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