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头诗‖幸有心期当小暑·葛衣纱帽望回车
2023-07-07 09:32:52
更新时间:2025-01-09 16:45:05
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具体来说,重复保险有以下几个特点:
保险标的指保险保障的对象,是保险合同的核心。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益。
保险事故是指导致保险责任发生的事件或情况。
投保人分别与不同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重复保险可以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前者是指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后者则没有超过保险价值。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各保险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且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重复保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两种:
各保险人就其保险金额与重复保险下各保险人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选择其中的任一保险人或数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已赔偿部分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其他保险人追偿。
以上信息提供了关于重复保险的全面定义、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方式,帮助理解这一保险现象及其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