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头诗‖幸有心期当小暑·葛衣纱帽望回车
2023-07-07 09:32:52
更新时间:2025-01-06 13:55:40
“受案”一词具有以下含义:
指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并处理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的法律活动。这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第一步,标志着正式开启对案件的审查和处理程序。
通常情况下,受案的范围要大于立案的范围。在刑事案件中,只要有人报案,一般会先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受理案件,而立案则是在受理后,经过进一步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才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
如果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相关机关将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受案和立案的具体操作和条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例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综上所述,受案即受理案件,是指相关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正式立案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