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头诗‖幸有心期当小暑·葛衣纱帽望回车
2023-07-07 09:32:52
更新时间:2025-01-13 09:53: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规定,以下地方需要悬挂国徽:
1.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3. 中央军事委员会;
4.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5.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6. 外交部;
7. 国家驻外使馆、领事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8.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9.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10.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11.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12. 宪法宣誓场所;
13. 出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国徽应当悬挂在上述机构或场所的正门上方正中处,以代表国家尊严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