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头诗‖幸有心期当小暑·葛衣纱帽望回车
2023-07-07 09:32:52
更新时间:2025-01-13 06:04:59
执行异议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定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执行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及中止、终结执行措施等)存在异议。
提出时间: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救济方式:法院作出裁定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定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权利主体存在异议,主张实体权利要求排除执行。
提出时间:应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救济方式:若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将作出驳回裁定,案外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定义: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认为分配方案不公或存在不合理之处。
救济方式:异议人可以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定义: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权利人认为被执行人和他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救济方式:可以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定义: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如执行行为的裁定、分配方案的裁定等)存在异议。
救济方式:对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这些异议类型涵盖了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为当事人提供了多种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在遇到执行异议时,仔细研究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