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头诗‖幸有心期当小暑·葛衣纱帽望回车
2023-07-07 09:32:52
更新时间:2025-01-10 22:21:57
低保户创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除国家限定行业外,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
新办信息业、咨询业、技术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2年;新办社区居民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利用自有住房从事科技、信息、文化、修理等服务行业个体经营的,自从业之日起5年内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且经营一年以上的,可获得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农村“低保”户、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及农村单亲家庭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依法自主开办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户创业补贴。
低保对象在接受低保救助期间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可继续保留原待遇12个月不变;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1.5倍以上的,继续保留原待遇6个月不变。
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额度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减免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低保对象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营可获免征一定期限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利用自有住房从事某些个体经营的可免收5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
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低保对象,自就业之日起3个月内因就业所增加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这些优惠措施旨在降低低保户创业门槛,提高其创业成功率和生活水平,同时确保低保政策的连续性和公平性。建议低保户在创业前详细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和申请流程,以便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措施。